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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学校在事故中有无责任?

发布者:cj_ysh   发布时间:2009-11-23 08:27:17   点击数:


如何判断学校在事故中有无责任?

雷思明

 

对于很多学校而言,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几乎是防不胜防。学校教师稍有疏忽,意外很可能就乘虚而入。就算教师尽职尽责,时刻提防着,天性好动而自制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孩子也难免在差池之间会惹出事端。一旦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启动正确的处理预案。而正确处理事故的前提是,准确判断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一、判断学校有无责任关键看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有过错

对于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有主要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有次要过错的,则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处,最高法院将学校可能要承担责任的事故分为两类,一类是侵权人为单一主体,即只有学校,没有其他第三者,这种情况下学校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类是直接侵权人为第三者(如其他学生、外来者、其他单位等),学校亦存在管理疏忽、保护不周的过错。此种情况下,先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假若第三者没有赔偿能力、赔偿能力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则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这两类事故都以学校存在过错为前提,如果学校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叫过错,如何认定学校有无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或者约定的义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存在着没有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的情形的,即可认定为具有过错,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学校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义务。关于学校的职责,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均有相关规定。如果学校违反了其中任一条款规定,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教师在工作中侮辱学生而导致学生自杀或自残的,即可认定学校存在过错。

2.学校没有履行与学生监护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如针对学生接送问题,有些学校会与学生家长就接送时间、地点、交接人等做出书面或口头的约定,一旦学校出于疏忽没有遵守相关约定,而引发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即被认定存在过错。

3.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太笼统,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之间亦未作约定,但学校只要给与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由于学校未给与通常的注意,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情况下也可认定学校存在过错。比如,某学生上课突觉头疼,额头冒汗,抽泣不止,教师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理会,导致学生因延误治疗而不治身亡,此处可认定学校对延误治疗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三、学校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

如果把未成年学生在伤害事故中受到的全部损失比成分母的话,那么学校要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就是分子。在分母既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分子的大小呢?对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里,就责任份额大小的问题,《办法》用的是“主要责任”、“相应的责任”这样比较笼统、概括的字眼。具体的、固定的份额,则要根据某一案件的综合情况来确定。当然,在诉讼过程中,是由法官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这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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